摘要註: |
在我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項目投資主體已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由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這一唯一的投資主體轉化為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個人及外商等構成的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中共中央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已明確指出:“要明確投資主體,建立嚴格的投資決策責任制,強化投資風險約束機制,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責任和風險。”為了強化項 目投資風險的約束機制,現代項目管理實行業主責任制或法人貴任制,要求項目業主或項目法人對項目管理的全過程負貴,並承擔投資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