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1979 年刑法施行 17 年有餘,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保證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國的社會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出現了許多需要用刑法來解決的新問題、新情況,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陸續頒布了 22 個補充修改刑法的條例、決定或補充規定,並在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規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達 130 多條。這些規定都是刑法的組成部份,不僅及時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而且也為刑法修訂積累了經驗,但這畢竟是權宜之計,刑法典之外存在諸多單行刑事法律和附屬刑事法律規範,顯得分散,難免有不協調不統一之處,且仍有一些新問題未能解決;同時又由於原刑法條文有的規定過於籠統,實踐中不便掌握和運用;有的規定已經過時,需要刪除。為此,立法機關從 1982 年開始醞釀刑法修改工作,其間經歷了幾個集中研究的階段,並廣泛徵求刑事法學專家學者和司法實踐部門的意見,總結多方面的經驗,最終形成了現行的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並於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