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在中國法律的歷史長河中, 中國與國際法的關係可以追溯到我國古代春秋戰國時期, 而具有獨立體系的國際法是19世紀40年代以後傳入中國的. 1949年新中國的建立使中國對外關係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也標誌著中國與國際法的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 早在1978年, 鄧小平同志就提出, 要加強對國際法的研究;1996年, 江澤民同志又強調, 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都要注意學習國際法知識, 努力提高運用國際法的能力. 在我國, 對國際法的學習和研究也蓬勃展開, 方興未艾. 如今, 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的基本方略, 中國的和平發展離不開國際法. 2001年,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加快了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銜接, 滲透和轉化, 甚至在許多法律中規定了國際法在國內的直接適用.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 在國際社會越來越發揮重要的作用. |